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2〕9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用于资助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工作,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应当以多出成果、培养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需求、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安排项目经费预算,组织开展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及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社科规划办根据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经费情况,提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资助类型、数量及资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 根据不同预算管理方式,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项目申报时允许在一体化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标注“科研项目”标识。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社科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管理费可按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5%的标准提取,但最多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予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需要调剂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特点、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确定项目资助额度,在《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将资助经费的60%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关注项目经费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视情况可预留项目经费。预留经费原则上占项目资助额度的4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审核结项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经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单位财务规定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报项目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费,由市社科规划办从项目预留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条件建设等直接支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将追回已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已拨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市社科规划办。所退资金由市社科规划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新承担单位转拨项目经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市社科规划办按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市财政局、市社科规划办开展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经费安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社科规划办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社科规划各项目类型。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